3月1日起将开始实施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使交通参与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同时也避免了由于过去有关规定过于简单造成的民警执勤随意性大,或执法不公等现象。
按照新规定,执勤民警对违章司机作出当场处罚,只限于处罚额度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提出警告;而对于需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违章行为的处罚决定,则必须由县以上或同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与过去不同的是交通中队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对违章司机进行处罚。
针对外地临时过境驾驶员向银行交少量罚款时寻找银行费时费力等现象,该《规定》同时规定,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司机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被处以20元(含20元)以上罚款且主动提出交罚款确有困难的,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被处以20元以下(含20元)罚款的,执勤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为防止交管部门和交通民警随意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该《规定》还对实施强制措施的范围、时限、审批作了严格规定,其种类包括传唤、暂扣车辆、锁定机动车轮、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正证、行驶证,以及收缴非法装置或牌证等5种。
期限的规定:一是保障当事人有充足时间履行义务,方便当事人,如当事人可在15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被滞留证件当事人可在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被暂扣机动车的当事人可在3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这些规定可以解决一些民警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久拖不决、久扣不放等现象。